安全许可证延期

2015/7/25 16:07:55      点击:
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南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系统自动生成-从申报系统中打印。) 
  1.封面页加盖企业公章。 
  2.首页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3.劳务分包企业应将作业人员信息填写在特种作业人员信息中。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且年检合格并提交原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本企业所具有的有效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人员为本企业在职员工。 

5.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五个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101-62-2002)等文件由企业自行制定)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本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上报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企业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含以下四方面: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各类人员的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应全面,培训的内容。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外施队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外施队长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时间。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① 安全检查制度应明确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五个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京建施[2003]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厂容卫生标准》京建施[2003]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京建施[2003]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京建施[2003]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设置和管理标准》京建施[2003]382号文件。 

    ② 列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检查内容。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修改,明确事故发生之后上报的时间,事故报告的内容。

(4)操作规程目录:应列明本企业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101-62-2002),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执行本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列出本企业工种目录。 

7.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企业应明确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并列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比例及用途。 

8.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 

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包括: 

(1)本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文件(加盖公章); 
(2)本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加盖公章) 

9.安全培训及考核制度; 

(由企业提供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及填报《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链接))

1.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要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

2.将本年度安全考核情况填入《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培训人数应不少于申请表中企业年平均人数。 

10.本企业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工伤保险凭证、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社保登记部门出具)

1.满足企业所具备的资质类别及等级中应配备的最高人数要求。

2.保险明细中必须包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填报的所有三类安全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3.必须为本企业名下近一个月的由社保登记部门盖章确认的保险凭证。

4.如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三个月内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提交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的保险凭证但必须同时满足《ABC三类人员数量配备表》中对不同资质等级企业的最低参保人数要求和包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填报的所有三类安全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否则需重新开具本企业名下近一个月的由社保登记部门盖章确认的保险凭证。 

11.本企业自有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记录汇总表; 

(《本企业自有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记录汇总表》(链接))如本企业无自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则在《本企业自有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记录汇总表》中表明“无”并加盖公章。 

12.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由企业自行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 
(1)列明本企业所涉及的职业病的种类; 
(2)防治的措施。防治措施应包括:①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②个人防护措施。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由企业自行制定) 
1.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包含(1)重大危险源的种类 (2)控制的措施。 
2.根据本企业特点,详细列出所涉及到的重大危险源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由企业自行制定)完善并写明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列明本企业应急人员的联系电话(手机)。应急事故报告流程图(应体现同时报告区、市建委),应急事故救援流程图及本企业救援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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